全权委托交易
参与机构常见问题
注:全权委托交易("DT")包括伊斯兰教法全权委托交易,除非另有说明。
- 参与机构("PO")提供全权委托交易("DT")服务的程序是什么?
尚未开展全权委托交易的参与机构将被视为将开展新业务活动,因此相关参与机构需通过自我评估方法(“SAA”)的审核准备工作来通知交易所。
参与机构应遵循附录1和附录2中的第 2.01(2)-006 号指令,该指令详细说明需向交易所提交的程序、文件和声明。
(请参阅:全权委托交易模式) - 一家参与机构是否需在向客户提供全权委托交易之前接受审核准备工作?是否有这方面的范本?
是的。全权委托交易准备状态范本将应要求提供给相关参与机构。
相关参与机构可能联系交易所的中介团体监察部以索取相关‘参与机构就开展全权委托交易的准备工作核对表’。 - 参与机构与客户之间是否需要就全权委托交易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是否有这方面的标准法律协议?
是的。参与机构须与全权委托交易客户签订书面协议。然而,相关交易所并无提供任何相关书面协议的范本,以便有关参与机构能灵活地按本身业务情况,自行制订全权委托交易结构与条款。
为便于参考,书面协议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i) 个人资料
(ii) 整体投资目标和方法
(iii) 经纪费和其他费用
(iv) 撤资和终止
(v) 产品的其他显著特点
(vi) 其他条款和条件 - 会否规定全权委托交易风险披露声明?
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内涉及至全权委托交易的规则与指令并未规定风险披露声明。然而,参与机构必须确保所有全权委托交易客户在签署上述协议之前,充分了解每个参与机构里投资管理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全权委托交易带来的风险)。
- 全权委托交易服务是否可以征收佣金?
当局并无禁止就全权委托交易服务征收佣金。反之,一家参与机构亦可酌情议定在不收取佣金下提供全权委托交易服务。
- 参与组织能否为全权委托账户(DA)提供融资?
根据参与机构指令及指引第5-001号指令第14A.3(2)(c)段, 交易必须以现金预付方式来进行。随此,参与机构不得为全权委托账户提供融资。
(请参阅:全权委托交易模式) - 能否将多个全权委托交易客户端集中到一个全权委托账户中?
参与机构必须确保为每位客户开设一个指定的全权委托账户。每个全权委托账户都必须有一个以 "DISC "开头的账户限定符,然后是括号中的交易商代表(“DR”)代码和客户全名。
关于全权委托账户限定符的命名规范,相关参与机构可参考中央存储系统程序指南(CDS Procedures Manual)附录16中C8类别关于授权托管代理("ADA")的详情。
(请参阅:授权托管代理的中央存储系统程序指南) - 一家参与机构的一位新客户是否可以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交易商代表开设一个全权委托账户?
是的,相关新客户可以选择只开设一个全权委托账户。而参与机构的现有客户则必须开设新账户后才能选择全权委托交易服务。
- 一个全权委托交易客户的账户是否可以由多个交易商代表管理?
根据参与机构指令及指引第5-001号指令第14A.3(1)(b) 段关于存款账户限定词的规定,即账户限定词中只能列出一个交易商代表代码,所以每个全权委托账户只允许一个交易商代表管理。
- 以参与机构开启全权委托交易的客户能否将股份转让为资本?
不可以。打算通过参与机构开启全权委托交易的客户必须进行现金转账,而不是将证券或其他类型的担保品作为转账资本。
- 如果负责于相关全权委托账户的交易商代表休假、辞职或改变其组合,是否可以允许由另一个交易商代表接替?
可以,但必须通知相关全权委托交易客户,并提供适当文件证明相关客户已同意有关更改。当相关交易商代表休假、辞职或改变其组合时,参与组织必须继续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重。
- 全权委托交易投资组合管理能否外包给公司/集团内部的其他人员,即由相关参与机构的财富管理团队管理?
全权委托交易服务只能由符合资格标准的持牌交易商代表运营。
- 是否有针对全权委托账户错盘交易的具体规定?
没有,当采用一般错盘交易规则。
- 如参与机构有意成立投资谘询委员会或类似委员会,以监察其交易商代表所管理的全权委托交易服务,有否订明该等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准则?
对于有意设立相关委员会以监察全权委托交易服务的参与机构,并无订明规定要求。
- 对于欲提供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的伊斯兰参与机构有哪些要求?
相关要求如下:
(i) 伊斯兰全权委托账户(“Shariah DA”)
伊斯兰参与机构应把伊斯兰全权委托账户与新开设或现有的交易账户分开,并且需确保其客户在伊斯兰服务范围内的的伊斯兰全权委托账户有明确地标明,并只用作伊斯兰服务范围的伊斯兰全权委托账户。
(ii) 收费和利润分享模式与结构
正如最佳规范第7.16-001 号F部分第3项( 参与机构提供的伊斯兰证券经纪服务的最佳规范)所述,伊斯兰参与机构可根据以下模式和结构提供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
-
a) Wakalah 代理
根据 Wakalah 代理)原则,伊斯兰参与机构可向客户徵收 Wakalah 费用。是项 Wakalah 费用可以是伊斯兰参与机构与其客户共同商定的固定金额,也可以是所管理资产或投资组合价值的某个百分比。
图例说明:
- b) Mudarabah 分红制
根据 Mudarabah (分红制) 原则,伊斯兰参与机构可与客户协定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账户的利润分成。相关利润不应规定为资本的一定百分比。
图例说明:
- c) Musharakah 递减合伙关系
在 Musharakah (递减合伙关系) 模式下,伊斯兰参与机构及其客户将签订递减伙伴关系合同,亦即双方将各投入一笔资金作为资本,并根据协议分享利润。
Musharakah 合同中的各方可同意只指定一(1)方作为管理方,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方将是伊斯兰参与机构。作为 Musharakah 合同的一方,管理方除有权分享利润外,还可获得商定的报酬。
图例说明:
(请参阅:伊斯兰证券经纪服务的最佳规范) -
a) Wakalah 代理
- 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亦即 Wakalah,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的费用和利润分配结构是否已获得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批准?
是的,现有伊斯兰教全权委托交易的费用和利润分配结构已经获得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伊斯兰教法委员会的批准。
- 伊斯兰参与机构是否可以使用 Wakalah,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以外的费用和利润分享结构?
可以。现有合同,亦即 Wakalah, Mudarabah 和 Musharakah 并非详尽无遗,随此伊斯兰参与机构可向各自的伊斯兰教法顾问或伊斯兰教法委员会咨询任何其他适合其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结构的合同。然而,除了上述合同之外,任何其他用于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结构的伊斯兰教法合同都应提交和通知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伊斯兰教法委员会。
- 传统参与机构能否提供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服务?
不能。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仅适用于伊斯兰参与机构。
- 倘若伊斯兰参与机构有意提供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服务,它是否需要获得伊斯兰教法顾问的批准?
是的。伊斯兰参与机构应获得其伊斯兰教法顾问的批准,以确保相关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服务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与要求。
- 参与机构如何在全权委托交易和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方面帮助到客户?
(i) 构建投资组合
参与机构可协助客户构建在其投资目标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的股票和/或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股票投资组合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ii) 符合伊斯兰教义的投资选择
参与机构可提供一系列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的投资工具选项。伊斯兰全权委托交易只允许交易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证券。
(iii) 定期汇报
参与机构应定期向客户汇报其全权委托交易投资组合业绩的最新信息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