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借贷(SBL)
概述
在证券借贷议价交易(SBLNT)模式中,证劵借贷涉及才有权同意他们自行设定的证券交易规则与条款(场外交易),然后通过他们的贷款/借贷代表交相关交易输入交易所结算中心的SBLNT系统里。 这有两个功效:
- 意味着该SBLNT交易的生效,也就是将所借出的证劵从受批准的SBLNT贷款者的中央证劵存管制度(CDS;如贮藏处)户口转和至受批准的SBLNT借贷者所设定的SBL CDS户口;和
- 供监督与统计用途。
所推荐SBLNT模式下的主要改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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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贷款/借贷代表:
- 有关的贷款/借贷代表将是协助获批准的SBLNT贷款者/获批准SBLNT借贷者半有关SBLNT交易输入系统的当地中介人;
- 贷款代表可以是当地的经纪或当地的托管银行,而借贷代表则仅局限于当地经纪;
- 双方代表都必须获得交易所结算中心的批准。
随此,SBLNT参与者都必须在呈上成为SBLNT参与者申请之前,先行确保他们的当地中介人是获得批准的贷款/借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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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券交易商或外国基金经理现今已可申请成为受批准的SBLNT借贷者,而相关申请可经由他们的借贷代表呈交予交易所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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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准的SBLNT贷款者无需是相关SBLNT交易的委托方。随此,一位贷款经纪可登记成为获批准的SBLNT贷款者和参与SBLNT,而无需如证劵借贷中央贷款机构(SBLCLA)模式般,其贷款者必须是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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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结算中心不会预定获批准SBLNT贷款者和获批准SBLNT借贷者之间的合约模式—双方仅需在要转移相关借出证券时上报有关的SBL交易而已。然而,为了让一份SBL合约如证劵事务监督委员会(SC)所设定的SBL指南下获得批准以享有1995年所得税(豁免)(No.30)规则下的豁免税收,相关SBL合约需遵循交易所结算中心所设的规则来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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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准的SBLNT借贷者必须告知交易所结算中心相关借贷证券的目的和借贷获批的目的是
- 受规限抛空的交收;
- 有潜在失败交易的交收;
- 由做市商或获准抛空活动实行的ETF 相关证券销售的交收;及
- 再借出借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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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准SBLNT借贷者必须开设的一个指定的SBLCDS户口以持有相关借贷证券,而从此户口中转借相关借贷证券则需符合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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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借贷代表开始进行相关SBL交易,并且获得贷款代表接受时,相关的借贷证券活动将以实时在线的基础方式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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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对所提供的服务征收中介费。那将是该未偿借贷(根据相关交易证券的每日闭市价格)每季的 0.04%(4基点),而相关收费至少是RM200。相关费用可由借贷代表全面承担或由借贷代表和贷款代表,如各方各为2基点下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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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动调整将在SBLNT系统外进行。交易所不会对相关借贷数量进行任何调整。然而,SBLNT系统提供借贷数量调整要求的服务。获批准SBLNT贷款者和获批准借贷者将需指示他们的相关代表进行有关的借贷数量调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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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所内并不会有任何寄存,而一切将由获批准的SBLNT贷款者与获批准的SBLNT借贷者自行在SBLNT系统以外处理。
这新推荐模式在配合现有的交易所内的SBL模式的主要目的是要令马来西亚的SBL市场更能吸引参与者。